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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申请创业补贴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14〕**号),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我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申请创业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内(我校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2.**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校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申报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
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团队负责人以团队名义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领办人提出申请。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3月31日前申请。
(2)受理机构
在我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校招生就业处、校团委受理。
(3)申请材料
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
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
创业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2.审查
在我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校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牵头、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初审,对创业项目应组织专家评估。初审完成后,在我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教育厅。经教育厅汇总审核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复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财政厅向高校出具审核意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复核。
三、资金拨付
1.对我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审核意见,向我校拨付资金,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组织发放。
2.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四、材料提交
请各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给各学院分团委,由各学院分团委进行初审,待所有材料收齐汇总后统一由各学院分团委报送至学校航空港校区信息楼校团委304办公室。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14年6月9日上午11:00,请各学院务必遵守时间限定,逾期不予受理。
五、相关咨询安排:
联系人:
李浩麟 028-85966986
倪 涛 028-85966858
刘耀源 028-85965395
附件:川人社发〔**14〕**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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