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16年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班录取原则 第二学士学位班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16年第二学士学位班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主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由监察处等主要职能部门参加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监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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