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录取 教育部规定: (一)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二)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或“非定向”(“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委托培养为“定向”,其他为“非定向”)。我校录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比例最多不超过总录取人数的10%;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不能参评奖助学金;凡被我校录取为全脱产的博士研究生须将本人的人事档案调入我校,并可参评相应的奖助学金,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三)招收定向培养博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四)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六)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新生应按时报到,报到时须携带本人硕士学位证书(国外硕士学位获得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同等学力报考者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未获得相应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新生复查期间的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学校将根据初试和复试的考试成绩,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十一、培养经费及奖励资助 国家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自**14年起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并全面加大奖助力度。我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规定执行学费收取和奖助办法,详情请及时关注我校研招信息网:http://yz.swjtu.edu.cn;http://www.xnjd.com.cn。 十二、其他 教育部规定: (一)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报考、考试、复试、录取或就业等问题,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四)我校作为招生单位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补习班或复习班,不提供任何考研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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