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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招生考试中心研究生网报公告

时间:2015-12-08 09:04来源:教育网 作者:好学网 点击:
内蒙古通辽市招生考试中心官网 http://www.nm.zsks.cn/nmgzsksjg/sjzskszx/tlkszx/ : 通辽市考试教育考试中心网: 通辽市报名点2015年研究生网报公告 各位考生: 欢迎选择本报名点参加考试,请在报名时仔细阅教育部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的规定及自

  内蒙古通辽市招生考试中心官网http://www.nm.zsks.cn/nmgzsksjg/sjzskszx/tlkszx/
  通辽市考试教育考试中心网:
  通辽市报名点**15年研究生网报公告
各位考生:
  欢迎选择本报名点参加考试,请在报名时仔细阅教育部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的规定及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招生单位发布的公告信息。
  一、报名步骤
  1、报名时间: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9月25日-28日,每天9:00-22:00;全国网上正式报名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2、现场确认时间:11月10日—14日,每天8:00—16:30,逾期不再补办。

  3、现场确认地点及咨询电话:通辽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通辽市工会大厦14楼)。咨询电话:0475-8212517(普招科)
  4、现场确认需带证件:考生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和网上报名编号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5、现场确认缴费办法:需提前准备中国农行银行卡,所有考生在11月7日—14日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核对报名信息,无误后网上支付报考费每人**0元(缴费后报名信息一律不作修改)然后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考生已支付报考费但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的,报考费一律不退。
  6、打印《准考证》与《座位通知单》:**14年12月15日—**14年12月29日,所有报名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下载打印《准考证》。选择我市报考点的考生凭《准考证》的考生编号与证件号码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打印《座位通知单》。
  二、具体事项及要求
  1、我市可接收考生报考的最大数为3500人。
  2、凡网上报名时选择我区报考点的考生现场确认时既可以到本人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考点办理确认手续,也可以就近到我区内其他报考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无论考生在何地办理现场确认手续,考试一律安排在考生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考点进行。注:选择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作为报考点的考生,只能在对应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3、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外高校就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实习的除外)网上报名时应选择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本报名点不接收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外高校就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4、其他往届毕业生本报名点不接收外省户籍的考生报名确认。区内高校(特别是内蒙古民族大学)的往届毕业生,网上报名时请选择本人户籍所在地报考点参加考试。

  5、报考我区招生单位的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我区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6、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的考生须提前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自行打印《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写相关内容后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审核,在内蒙古报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
  7、现场确认时没有二代身份证或二代身份证丢失、损坏的考生,若承诺于**14年12月10日前取得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签署《**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承诺书》,可以先行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后期补刷二代居民身份证。
  8、考生应遵守诚信考试承诺,如实填写网上报名信息,考试期间遵守考场规定。本考点考试期间不准考生上厕所,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如不能遵守此规定,请放弃确认。
  9、我市研究生考试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全程实施视频监控,同时考场配备挂钟、格尺、橡皮、签字笔、笔袋,禁止考生携带无线通信和计时设备、格尺、橡皮、签字笔、笔袋进入考场,如发现使用或自带以上设备及文具,按相关规定处理。
  10、本次考试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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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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