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织本学科领域复试综合素质考核及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现场记录并给出考核分数,并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章 复试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外语水平测试三部分。其中专业能力考核主要为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综合面试和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外语水平测试包括外语水平测试笔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一)专业能力考核
专业能力考核方式为笔试,主要测试考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潜力。考试科目一般按考生报考学科领域所规定的科目进行,其中工程管理硕士的笔试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学科领域相关且不同于初试、复试科目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二)综合素质考核
1.综合面试由各学科领域复试工作组组织考核。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考核内容应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诚信评判,本学科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及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同一学科领域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2.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实验、动手操作技能或设计水平,对于文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可采用笔试、操作或面试方式,条件许可的学院或学科领域可根据培养需要单独组织。
(三)外语水平测试
1.外语水平测试笔试时间为90分钟,试题水平不低于非外语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外语水平,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研究生招生实际协调组织;
2.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各学院组织,以面试的方式进行,每人不少于5分钟,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听说交流的能力。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第十条 对专业学位考生的复试,应侧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设计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注重对考生志趣、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一条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进行。
第四章 复试成绩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二条 考生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50%,综合素质考核占4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占10%。
第十三条 考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由每位复试工作组或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由每位测试人员独立给出分数,取算数平均值得出。
第十四条 各项复试成绩均作四舍五入处理,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五条 外语水平测试笔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低于各学科(学科群)划定的合格线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或复试内容中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任一项低于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其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0.2×60%+复试总成绩×40%,并以此成绩排序,按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五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复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学科(学科群)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学校严格执行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完善对复试全过程的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和考场巡视,学校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做好研究生招生各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公示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有关的工作;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后一日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学校监察处提出实名申诉或举报,对申诉或举报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组织进行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推免生的复试参照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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