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适时调整此项业务。 (二)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本业务,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适时调整此项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调整 1. 对家庭名下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再受理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暂停向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贷款,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适时调整此项业务。 3.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于单位原因欠缴3个月(不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须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齐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须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齐后,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 1. 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调整至30%;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总房款的60%,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总房款的70%,同时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 根据账户余额及缴存年限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缴存时间系数;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含)至36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36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正常汇缴账户余额为准,不含近12个月(含)内一次性补缴金额,非正常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账户余额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借款人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认定。 3. 根据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计算收入。除单位在基数调整月正常调整之外,如缴存基数在申请贷款前临时调整,则缴存基数仍按原缴存基数认定。自主缴存户、务工农民户及人事代理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供薪资证明等材料的同时,收入按实际银行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认定,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法提供银行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的,按焦作市最低收入认定,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40%。 4. 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加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附则 (一)以上调整政策如与其他贷款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次政策调整为准。 (二)本通知自**17年12月 11 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haoxuee)学友请微信搜索好学网,或加公众号 haoxueecom 获取更多学习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