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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详情(2)

时间:2014-09-05 16:45来源:教育网 作者:好学网 点击: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2、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不少于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2、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不少于省级40天,市级70天,县级100天。

3、每年承担1次公开课,主讲2次培训课并组织1次经验交流会。

4、承担1项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推广具有实效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5、培养、指导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所教班级班风、学风良好,担任班主任期间班级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级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

(二)中学、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市级以上优胜(优秀)奖。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并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组织开展的教学研究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成绩突出,成为当地骨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主持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鉴定证书为准)。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县以下(不含县、区)农村乡(镇)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教师,任现职以来获得中心校(学区)奖励,并承担中心校(学区)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七、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后,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撰或第一作者)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提交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案1篇。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任现职后,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有1篇以上获奖或提交中心校(学区)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相应书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案1篇。

(二)教学研究机构人员任现职后,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八、破格条件

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取得一级教师资格3年以上,除具备高级教师所要求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条件外,还须获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可破格申报。

(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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