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合肥市义务教育 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6-02 10:37来源:好学网 作者:haoxuee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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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网: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做好全市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和共享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安
合肥市教育局网: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做好全市****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和共享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的***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义务教育实行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义务教育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及管理。市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责任,统筹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严格规范招生方式管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区域****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6〕13号)等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三)免试就近原则。
免试入学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学区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的指导意见》(合教基〔****〕56号)进行调整。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儿童少年入学。
三、招生办法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为截至****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自****年起,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为稳妥推进招生入学报名工作改革,今年市区继续应用“合肥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工作。
(一)公办学校。
1.本市居民子女入学。
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四县一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由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2.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入学实行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两为主”招生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年8月31日满1年)、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17〕175号)规定及所制定的实施办法,统筹安排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4.农村留守儿童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实施办法》(合民〔**16〕421号)要求,切实摸清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确定的学区范围,接收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各县(市)听障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对不能够到学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一生一案”实施送教上门工作,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6.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10号),保障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2)境外人员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①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②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③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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