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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招生简章2016(2)

时间:2016-08-20 08:58来源:教育网 作者:好学网 点击: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助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励计划、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汕头大学奖章、汕头大学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助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励计划、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汕头大学奖章、汕头大学体育精神奖章等李嘉诚基金会学生奖学金项目;设有企业及个人捐助的奖助学金80多项。
学校与北美、欧洲国家多所大学的学生交流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还设有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支持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到伙伴学校交流。
第二十五条 助困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8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13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还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开通绿色通道等“奖、贷、勤、减、免、补、助”等多元化助困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54)86503666;传真:(0754)82510510;电子邮箱:o_zsb@s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tu.edu.cn;
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zs.stu.edu.cn。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监察审计处; 联系人:林老师。招生监督与申诉电话:(0754)86502346;传真:(0754)86500537;电子邮箱:o_jj@st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领导会议于**16年3月24日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16年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汕头大学医学院**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汕头大学医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8000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新陵路22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本硕连读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课程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对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硕士毕业生,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份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16年没有预留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为提前第一批本科、第一批本科招生院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试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
第十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为确保考生权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招生办出档的考生中,专业分档是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
Ø 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Ø 在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分的考生
Ø 上述条件相同时,优先录取按高考总分排位靠前的考生。
广东省外招生按汕头大学公布的计划及招生规则进行。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预备班)新生与临床医学(全英预备班)新生进入临床医学(本硕连读)“全英班(预备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与全英班专业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03]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0] 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专业的特殊要求,患有色盲、色弱、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能报考我院医疗/护理类类相关专业。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招标价格计收。
**16级新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待定。(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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