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核专家组成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将加强对各学院“申请-审核制”工作的管理,并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评估。对于违背规范的成员,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其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被聘为领导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对出现问题的学院,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审核制”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七、审核办法 (一)各学院须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审核工作)博士生导师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同时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束后,审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审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外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所有审核内容各学院都应有可以复查的审核记录材料。 (三)审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八、审核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审核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者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本学科形式的审核方式,以充分考察申请者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国语或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应用性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内容审核,辅助考察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综合素质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九、体检 申请者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考核进程,安排申请者到北区校医院进行体检。 十、录取 (一)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专家审核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各学院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及申请人的申请、审核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 (三)未经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导师和学院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十一、其他 (一)“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不再参加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现场确认及初试、复试,但须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个人电子彩色照片。网上报名时申请人报考方式请选择普通招考或硕博连读,并须在“考生备注”项内注明“申请-审核制”。 (二)“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奖助学金、培养方式按照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三)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科研成果有学术不端情形,或者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录取资格和博士研究生报考资格或者取消学籍,3年内不接受其申请和报考博士研究生,并追究参与舞弊行为相关人员的责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五)本办法由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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