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工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四)大修自住住房;
(五)离休、退休;
(六)死亡;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出境定居;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十)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而租赁住房;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二)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
(十五)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十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十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家庭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程序、条件及应提供材料
第八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现场填写《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职工凭《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及办理业务类型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或住房公积金该项提取业务已授权受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经审核后,职工持《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份)、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职工本人的借记卡(银行存折)等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柜台办理取款或转账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所需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及办理事项:
(一)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或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三年内办理。超过三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⑶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仍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⑵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需进一步校核的,在收件后一个月内答复。
(二)职工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
1.申请条件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本市或异地购买商品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三年内办理。超过三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与购房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即职工本人的父母、职工配偶的父母、职工子女、职工子女的配偶,其他亲属关系不能申请提取;
⑷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仍在职工的直系亲属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及房产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⑶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与房产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需进一步校核的,在收件后一个月内答复。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⑵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三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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