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gyjtw.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项目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服务区、客货运站场、物流中心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八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 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工作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一)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二)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和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工作质量;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提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申请;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各种行为。 (六)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未经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提交质量监督工作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责任编辑:haoxuee) 学友请微信搜索好学网,或加公众号 haoxueecom 获取更多学习资讯! |